
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五部门最新发文 规范信息登记与电子证照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公安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发布《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旨在加强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在居民死亡信息登记方面的协作,规范业务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推动落实“身后一件事”。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是明确居民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和殡葬设施配置具有重要意义。通知中明确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签发、使用及相关信息报告的具体要求。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由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适用于中国内地居民以及在内地死亡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自2026年7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将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证明》,并实行以公民身份号码为主的编码方式。对于无公民身份号码的情况,可使用护照等其他法定有效证件号码,或采用特定编码规则。
《死亡证明》的申领人包括逝者近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领时需提供逝者及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件,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的,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境外死亡的,逝者近亲属需向户籍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申领。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由案事发地公安派出所依据调查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死亡发生或申报后一日内签发《死亡证明》,并加盖死亡证明专用章。如发现死亡时间、原因或基本信息有误,逝者近亲属可申请重新签发一次。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死亡证明》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同步签发、便捷使用。《死亡证明》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用于办理户籍注销和遗体火化手续。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居民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加强对居民死亡数据的分析利用,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居民死亡信息登记工作,建立本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信息库。民政部负责建立遗体火化信息库,地方民政部门提供殡葬服务热线电话。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汇聚居民死亡信息,进行多源校核,并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需紧密配合,加强协作,进一步规范《死亡证明》签发与使用、信息报告与共享等工作流程,提供便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此前的相关通知和规定将失效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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